有爭議的部分是執法的手段與比例原則。相形之下,我對於蘋果與動新聞,我有更多的疑惑:
“一份報紙該是限制級的嗎?如果一份報紙要標十八禁,包起來賣,那他還算得上是報紙嗎?動新聞可以算得上是「新聞」嗎?如果這些打著言論自由之名、其實在賣弄淫穢的情色動畫可以毫無節制的放在報架、網路上任君取閱,那我們出版品還需要分級嗎?”
有一天我們的小孩長大到了青春懵懂對性好奇的時期,走進了便利商店隨手就可以看到這些如何強暴、施暴對女性污辱的詳細情節,耳濡目染下會不會混淆價值觀,起而仿效?也許有人會說,網路上這些暴力與色情資訊唾手可得,要禁也是不可能。我相信這是真的,但教導學齡孩童瀏覽網路這不是家庭教育的一部分嗎?孩子成長更需要家長的陪伴,而不是交給冷冰冰的中華電信奇妙的守門員。這是原則的問題,不能讓步。
如果今天黎智英因為揭露貓攬弊案被抓來蹲苦窯,如果壹傳媒因為報導官商勾結隱匿人命事件而遭到撤照,我會說這是個追求事實與正義的媒體,一個優質的新聞社。可是壹傳媒不是冰點,它運用販賣同情心與引起民眾義憤填膺來刺激收視率。黎先生也非胡佳,他是個唯利是圖、「用裸體與屍體」懂得用言論自由來包裝腥煽色,販賣慾望的紅頂商人罷了。他工於心計巧妙利用炒作,挑戰衝撞法律與道德的底線,證據是,從台北市政府大動作查禁蘋果日報起,每個台北市接受義務教育的學子都知道「動新聞」了。
如果蘋果日報沒有社會新聞,標題也不聳動,你會考慮購買嗎?
倘若蘋果的網頁因為「牛肉」「變性蛋白質」「貓攬」而無法開啟,我相信是遭到「和諧」了。但是很抱歉沒有。拿「專制」來形容也並不洽當,中國與台灣兩地的風俗民情不同,台灣大抵上還是法制的國家,如果行政機關的行政命令侵害到人民的權利,人民依法是可以提起訴願的。
還有網友拿耶穌對著行淫婦女丟石頭的比喻來形容眾家媒體對壹傳媒的鞭笞,嗯。行淫的婦人在接客前大庭廣眾下起碼衣服還在身上吧?如果今天的題目是日日春的公妓除罪化,我起碼對這些朋友還有維持著一分敬意,但是蘋果的例子來說,我沒有看過一個搞援交的傳播妹裝清純還要主張性工作權的。
況且,自由、中時與聯合不會拿一樁血淋淋的社會案件當成是「每個人應該要知道的事」吧?時報週刊與一些小朋友不能看的雜誌還有薄膜封起來呢。那又回到我當初的質疑了:「一份游走限制級邊緣的報紙還是報紙嗎?用電腦動畫創造出來的新聞還是新聞嗎?」
您可以說我虛偽與犬儒,這些毒蛇猛獸要這麼妖魔化與游走出版法律邊緣,我甘願背上偽君子的名為下一代的閱讀視聽抵擋住這些魑魅魍魎,直到下一代能夠明辨是非、豎立起價值觀為止。
2 則留言:
不錯
我贊同妳quote的那一段
其實新聞倫理還可以探討得很多,比方說「倫理」可以用法律來規範嗎?隨著科技與動畫技術的進步,會不會下個世代的媒體都用這種「模擬」的方式來製播新聞呢?
我只是簡化了問題,從「教育」的觀點來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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